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5-2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一、办理部门
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与标准计量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二、办事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3.【规章】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三、办理条件
1、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
4、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其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的填写应当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有关要求;
5、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照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6、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检定或校准人员;
7、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核查》需报送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采用国家规程(范)以外的技术依据(适用时),应当提供技术依据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二)申请《复查计量标准核查》需报送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4、标准器及主要配套器具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9、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三)申请《更换计量标准核查》需报送的材料:
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原件2份;
2、更换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四)申请《撤封计量标准核查》需报送的材料:
1、计量标准封存(撤销)申请表原件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注:以上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文件一份。
五、办理地点、邮编及联系电话:
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38-1号209室
电话:8525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