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流程
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予合同与信用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全员信用意识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的信用称号。重合同守信用工作主要是对重守活动的宣传、培训,辖区内重守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按照上级局的委托进行认定审查以及对重守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条件:
        1、开业已满三个会计年度;
        2、有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3、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记录;
        5、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6、具有有关企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的信用指标系数申报相应的省、市、县三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对有资质规定的行业企业,申报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二、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表
        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4、有关企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证书;
        5、本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7、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和专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8、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需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三、认定的工作程序:
        1、申报。
        企业自主申报提交书面申请并郑重承诺所提供的数据与资料、事迹真实无误;
        2、推荐。
        申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的行业协会作为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和事迹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3、受理与初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同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填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同时,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查询申报企业的信用记录,向同级相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书面公示征求意见。
        对初审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有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企业,受理申请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作出明确肯定的推荐意见,并指导企业填写《企业信用评价信息表》。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信用管理协会退回其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对初审不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因失信违法而被有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处罚(或判败诉)一次的企业,受理申请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在查明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推荐的通知”,并退回其全部申报材料。
        4、信用评价与考核。
        信用评价与考核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联合组织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单独进行。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推荐审核小组负责组织考核验收。